刚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发布,关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
这一项新*出炉,对买房有何影响?乐居第一时间咨询了律师。
厦门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回复:这项*策影响最大的一点就是,今年10月1日开始,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买卖,房管局不再审核婚姻状况,也不需要没有登记在产权证上的配偶签名。也就是登记在谁,谁就可以交易。不再考虑婚姻登记情况而要求要配偶签字。
另外,通告也涉及到夫妻财产的认定问题。首先,属于夫妻共同购房的,双方均认可的,当然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问题的。但假设,10月1日之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进行房产登记时不再收取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在此情况下,若夫妻双方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产生争议的,将无法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时所附带的婚姻状况证明来证实共同财产关系。
简单来说,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再核实是否为婚后购房这一事实。因此,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发布的通告中直截了当给了建议,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原文如下:
为推行不动产实名登记工作,维护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一步精简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中婚姻状况证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
二、自年10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1、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2、处分以夫妻资格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
三、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5月14日
文章来源:乐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