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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7 2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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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法将不动产的客观状态和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机关专门设置的登记簿的事实。

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类型主要有:

一、变动登记

变动登记即变更登记或动态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所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为了消除登记内容的错误或者遗漏而对既有的登记内容进行订正和补充的一种登记。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三、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也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在登记名义人以外的有关当事人认为登记簿对某一不动产权利的记载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相一致的情况下,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对登记内容的正确性提出的异议记载入登记簿之中。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四、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享有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不受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侵害,而将该请求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全一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内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系预告登记规定。《法典》将预告登记后,应当申请登记的时间由“三个”改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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