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告
(潭自然资发〔〕6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释放“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红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8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标准的函》(自然资办函〔〕号)要求,自年12月1日起,湘潭市本级全面启用不动产电子证照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种类包括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与纸质版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电子证照可以作为办理*务服务的依据,不得要求权利人再提供纸质证书或证明。
二、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申领
自电子证照服务启动之日,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的全部登记业务均默认生成电子证照,无需特别申请。对于申请主体包含金融机构的抵押类或预告类登记业务,不再颁发纸质登记证明,有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纸质证明的,抵押权人可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颁发纸质证明。
三、不动产电子证照的获取
自然人权利人在不动产权电子证照颁发后,可登录“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