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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12 19:21:00

今天是五一劳动节。俗话说,五一到,人欢笑。忙碌的人们,告别了工作中的烦烦扰扰,让自己的身体睡个懒觉;了却心中的无限牵挂,回家给亲人一个拥抱;拾起久已不曾联系的号码,在聊天中重温昨日的欢笑。朋友们,祝福真心真意祝大家祝五一节心情快乐逍遥。

开心快乐之际,我们来学习《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

今天我们来学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一、

1、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2、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根据物权的客体将物权分类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二、

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民法典》第条)根据本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关牵扯都物权效力争执的问题,其依据只能是不动产登记簿。

2、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是不动产物权生效的原则。《民法典》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民法典》第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时间: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

《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怎么理解呢?笔者认为,首先要肯定一点,就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以登记到登记簿上的时间为准的,这到什么时候也不会变的;其次是合同生效不一定会引起物权的变更;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该规定或约定。第三,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只有办理了物权登记的,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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