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未明确强制规定共有财产所有人名称登记的义务和责任。已废止的土地登记办法对登记申请材料的范围把握就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把关不严,或者法律赋予登记人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力,那么因错误登记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所以,不动产登记事务,理应首先在严格依法管理,其次才是放权和服务。
假设夫妻一方保管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证书,双方因感情破裂,另一方可以单方去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名下的产权证书遗失为原因申请补发证书,该申请可以背着对方,即背着共有人完成补证程序,持有相同法律效力的补发证书去处分共有财产,实现转移共有财产。利害关系人共有权益必然受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大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利害关系人说明材料。不动产登记人员可以调查可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登记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这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没有更加细化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职责事项。对法律术语"可以"和"应当"的应用依然模糊。不利于登记人员严格执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