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变更登记遇阻碍
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老张系一私营企业主,妻子系家庭主妇。夫妻俩有一儿子小张,现年9岁。两年前老张以全款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小张名下。
近期,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老张拟将房产出售,并与买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办理过户时,房产登记部门却以老张不能处分为由“不配合”办理。老张纳闷:自己花钱买的房,怎么自己就不能处理了呢?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们先看一下法律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老张是否能卖这个房子,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房子是老张的,还是小张的?二、如果是小张的,老张有没有权利处分?
第一个问题:房子是老张的,还是小张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财产。因此,无论是登记部门还是买方,都会推定该房产系小张的财产。
有两种情况可能会例外:一是如果老张离婚,该房产是否因为登记在小张名下,而必然不分?不一定。《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认为,“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如果(登记在子女名下)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合适”。
二是如果老张欠债,该房产是否因为登记在小张名下,而不被执行?不一定。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产的归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成立,仍然不影响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定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可能性,仍然可能会被执行。
第二个问题:如果是小张的,老张有没有权利处分?
老张处理小张名下房产的依据是什么?他是小张的监护人。但监护人可以无原则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子女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保护子女的健康、照顾子女的生活、管理子女的财产,但不得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前提,必须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经营之需卖房是否系“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需父母举证并得到登记部门认可,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老张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遇到阻碍,也就不足奇怪了。
2、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利弊分析
既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不会产生唯一的、确定的结果,那么,有没有必要这么做呢?
我的回答是,看父母想实现什么目的。
举例来说,如果父母在赠与给子女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登记在子女名下目的是为了保全资产逃避债务,那显然无法实现该目的。但赠与子女时如财务状况良好,则有可能认定为已完成赠与行为,房产因登记在子女名下归子女所有,不是父母的责任财产而避免被执行(特别提醒:也有可能认定为家庭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是否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建议综合权衡以下利弊后再做决定。
有利的一面:一是因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可避免今后过户给子女产生的税费。二是房产作为子女婚前个人财产,不用担心子女离婚时被配偶分割;但因为子女对财富的掌控能力有限,很容易结婚前被男友/女友要求加名而变为共同财产。三是如果家庭出现经济危机,资不抵债,可以给子女留点财产(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恶意登记在子女名下的除外)。
不利的一面:一是因为父母不是权利人,无论是抵押还是买卖,都会受到限制,处分房产不方便,可能会影响到家庭的现金流。二是因子女名下已有房产,子女如果需要再买房时,首付款和贷款利率都将提高。三是父母如因感情不和离婚时,因房产已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要求分割房产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四是房产过早给子女,子女长大后即使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也无权收回房产,不利于父母养老的安排。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简单的一个登记行为,其产生的后果可能并不是唯一的。在做财富规划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目标,在确保目标是善意的前提下,再考虑具体的工具和方法,通过专业人士的参与,保障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安全。
作者:刘列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