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对小夫妻“借名买房”的案例,还有他们的离婚囧境:
1.打算离婚却有“后顾之忧”
小夫妻在婚后某年,一起给男方大伯在银行担保了一笔大额借款,懂事/孝顺又支持家族事业。不曾想,期限届满,大伯没有还款,小夫妻作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此,背上债务。
又过几年,小夫妻打算在泉州市区买一套房子,困于债务情况,双方决定以男方弟弟的名义买下房子,因为充分信任,所以当时也没有与弟弟签订任何产权代持协议。于是,他们以实际所有权人名义,带着父母在那个房子住了几年。房子的按揭由夫妻俩承担。
好景却逝,小夫妻近期开始闹离婚。女方已经离家出走,男方及父母索性把门锁都换了。女方开始着急:其一,身上还背着男方大伯的债务;其二,怎么保证男方弟弟名下的房子在离婚时作为小夫妻共同财产来析产。目前她自己知道,如果不争取,她就是背着债务,没了房子,狼狈出局……
2.“借名买房”有风险,躲得了债务,躲不了婚事
小夫妻借名买房的本意就为了防止房子被大伯的案件冻结/执行,又不情愿承担担保责任,耍了点小聪明,对此,且不评判他们的行为性质。但,对于借名买房的风险需要提醒:
在我国,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借名买房可能存在房子名义产权人(登记人)不配合实际买房人办理相关手续(如变更登记、买卖)的尴尬,甚至在房价上涨时,还会以实际买房人曾经的出资系为借贷而不配合变更登记。
就本案而言,如果小夫妻连买房时的: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证据都没有留存,则证明他们自己是实际产权人难度更大。而如果女方从不问津买房事,本案对于她而言,风险更甚。
3.现时情况,女方不可冲动先离
庆幸的是,女方在离婚前意识到了这一点,而且进行了咨询。在没有确权之前,司法实践中,即便小夫妻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的处分/归属,也会因为不是所有权人没有处分权,该项协议无效;而如果诉至法院,也会因为夫妻俩并非产权人,分配该房产的要求,法庭不会受理/处理。就此,鉴于小夫妻顾及担保责任,夫妻双方还是应该在离婚前通过与名义产权人书面确认或者起诉确权的方式,确定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处理离婚事宜。当然,也不排除男方一口否认,弟弟配合不理,女方维权艰难。
上述,一个好好的家庭如今却一地鸡毛,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