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
婚姻状况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补(换)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申请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的;
2.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
3.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4.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证的;
5.申请拆迁还建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6.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7.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的情形。
二、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