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
或不动产登记
证明遗失、灭失办理事项
的通告
广大企业和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之规定,遗失、灭失声明不再按原规定刊发声明15个工作日。
即日起,新会区范围内申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在江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
年6月7日
原标题:《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办理事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