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出台后,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业务将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提高登记和查询效率。统一登记系统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的“一站式服务”,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都由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需登记机构审核,即时生效。当事人只需输入担保人名称即可一键查询,实时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
二是提升担保公示效率。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能够显著缩短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时间,帮助担保权人在担保设立后及时完成登记,获得公示效力。同时,担保权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在登记时有动力和意愿全面准确地填写担保财产信息,从而有效公示担保信息,降低融资风险。
问:《办法》明确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内容真实性怎么保证?如果出现错误或虚假登记信息怎么办?
答:《办法》中已明确,担保权人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如实登记,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从动产担保登记多年实践来看,办理登记的主体为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为了全面保障自身权益,一般都会全面正确公示自己的担保权利。并且,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市场主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也已得到司法判决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真实性也进行了规定,明确如果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法院将不支持其优先受偿权。因此,担保权人在开展动产担保登记业务时,应当确保担保财产及登记的真实性。同时,《办法》中也明确,如果统一登记系统中出现错误或虚假登记,当事人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中自主办理异议登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撤销相关登记。另外,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均通过身份验证,如果因虚假登记造成损害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协助司法部门确定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身份。
问:《办法》未将所有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原因是什么?对于未在登记范围中详细列举的动产融资业务,是否能够办理登记?
答:《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据《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制定,对登记范围的规定与《决定》规定的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范围保持一致。依据《决定》内容,《办法》第二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统一登记系统登记范围,对于未纳入第二条规定的六类典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之外的,同时又不属于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无特殊法规定的,均可适用《办法》,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同时我们也将从登记系统设计方面进一步完善,为市场主体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原标题:《动产和权利担保怎么登记?快来看新规和解答!.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