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各项招生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入学入园办理一件事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鄂尔多斯市办理新生入学“一件事一次办”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结合准格尔旗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验收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入学对象
(一)幼儿园小班新生:年9月1日—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二)小学一年级新生: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尚未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学籍的适龄儿童。
(三)初中七年级新生:有学籍的年小学应届毕业的适龄少年。
二、入学学位类型及说明
(一)学位类型
(二)自购(自建)房认定说明
1.“自购(自建)房”房产手续为: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经济适用房证明、待业青年房证明、拆迁安置房证明、矿区移民安置房证明、棚户区改造房证明、生态移民安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自建房审批证明、法院判决书、廉租房合同、公租房合同。上述房产手续,其中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入学要优于其他房产证明材料,提供住宅性质房产入学要优于公寓性质的房产。2.“自购(自建)房”指学生父母共有(或父母一方)、学生本人的房产。如果提供的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就读学生必须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并且提供学生父母和学生本人在拟就读地区无住宅性质房产证明,方可按自购(自建)房类认定。
3.凡提供哥哥、姐姐等其他亲属的房产信息登记入学的,不予认定为自购(自建)房。
4.提供公证书、个人购房合同的,不予认定为自购(自建)房。
5.提供的是与他人(非夫妻双方)共有产权的住房,不管产权比例为多少,一律不予认定为自购(自建)房。
6.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的规划用途是非住宅性质,如商业用房、车库、储藏室等,一律按“租住类”认定。
7.凡提供—年入学、转学登记使用过的房产,一律按“租住类”认定(同一家庭子女使用过除外)。
8.提供“自建房审批证明”的,必须由所在村(居)委及乡镇(街道)或旗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批证明”。
9.未达到入住条件的新建小区,不予安排就读学位。
(三)学位房产说明
1.年入学登记过的房产,继续实行“同一房产、同一学段,3年受限”政策。年及以后入学、转学登记的房产,实行“同一房产、不分学段,6年受限”政策。同一家庭子女除外。租房不占用房屋产权人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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