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叶龙生律师向记者分享了他经手的一个案例:王某1与王某2是两姐妹,其父亲留有一处房产并将房产证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于二人。房产证显示:其父亲于年取得该房产证,为个人单独所有。于是姐妹二人在父亲死后,至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变更登记,竟发现该房产已偷偷易主——由其父亲与第三人共有。姐妹二人作为该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委托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经律师查询后发现:该房产建设完毕之后,其父亲交由其叔叔一家人居住,后其叔叔擅自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二人共同所有。协商无果后,无奈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叶龙生律师表示,该案件作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在民事方面:在产权人(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人(其叔叔)涉嫌伪造签名、伪造不动产变更登记资料,将别人房产偷偷转移至自己所有,对此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在行政方面:对于一处不动产,存在两份有效的不动产权证——其父亲单独所有的产权证与其父亲、其叔叔共同所有的产权证,即使共有产权证有效,为何不将单独所有产权证收回?当初变更登记,在产权人(其父亲)不在场的情况下,又是如何办理的变更登记?相关工作人员又是如何进行的审查?这些都存在问题。
他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含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产权人与管理部门都应引起重视。第三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甚至要求变更登记,更应当严格审查。在第三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个人信息时,应当保密,不得随意公开,若第三人侵犯了自身的权益,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
此外,原物权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新增规定“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进一步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财产等相关资料的知情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