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不包括哪些项目?这5个常识问题,会计要记牢
1、价外费用不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发生变化,需要向税务报告吗?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境外企业销售其在境内的不动产,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扣缴增值税吗?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与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同类应税行执行同等增值税征税或者免税政策。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境外单位销售其在境内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是指什么?如何确认销售额?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5、新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在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