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1、房地产: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房地产权利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房地产损害:是指由破坏或妨碍行为使房地产发生不利改变,构成房地产功能效用退化、价值减损。
3、赔偿:根据损害行为、赔偿责任义务人分为民事赔偿、国家赔偿。
民事赔偿:由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
国家赔偿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给予受害者的赔偿。主要有行*赔偿和刑事赔偿。
4、房地产损害赔偿的评估:估价专业人员经过对被损害房地产的查勘、调查、了解、分析、判断,对房地产的价值减损额和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测算,并出具专业意见,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确定赔偿或补偿金额提供参考。
二、房地产损害产生原因:
1、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涝、大风、雪灾、雷击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地产损害。
2、城乡规划的修改、调整给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相邻关系影响: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或因房屋自行再装修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损害。
4、因工程施工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损,造成邻近房地产损害,比如:因地基施工扰动相邻房屋地基、使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
5、房地产受到噪声、辐射污染,房地产中的土壤、水、空气受到污染,房地产受到经常振动的影响致使房地产受到损害。
6、因对房地产权力行使不当限制,如错误查封、违法拆除等,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7、因房地产权利登记错误或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的。
三、房地产损害分类:
(1)实体损害:主要为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等必要组成部分的损害。
(2)权益损害:房地产权利包括对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3)区位损害:区域环境发生变化。
四、房地产损害与房屋质量缺陷、房屋安全隐患
房地产损害:是因为房地产权权利发生了破坏、不利改变,构成房地产功能效用退化、价值减损。
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标准、监理单位监督不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未按标准施工等;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房屋被破坏、发生不利改变后,造成房屋质量不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房屋安全隐患:房地产损害、房屋质量缺陷都可能造成房屋安全隐患,使房屋不具备安全使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