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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5 16:41:00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万元,在借款还未到期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卖给乙公司,偿还万元的借款。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债权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该情况,以房产价值1.2亿元,向法院起诉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乙公司称甲公司还有很多现金,足可以偿还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撤销该合同。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者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作了保证。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并在票据上背书“出质"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该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因上述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造成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相关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另外,甲公司在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对此,己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轮胎。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已经大不如以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甲公司利用其全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进行账目处理,其账目混乱不清。债权人辛公司、庚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

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2.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4.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5.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丙公司是原告,甲公司是被告,乙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因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应以丙公司为原告,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民事诉讼法》第59条。

2.择一观点作答即可。

观点一,有效。甲乙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而非民法上认定的代物清偿协议。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23条规定可知,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后让与担保协议,没有其他无效等瑕疵事由,故有效。

观点二,“以物抵债协议”表示在外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无效,隐藏在内的担保意思表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可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后让与担保协议表示在外的是一份买卖不动产的协议,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买卖意思表示无效。但应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该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有效。

注意区分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担保物权的有效性,本题中问的是“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年民法真题第7问问的是“担保物权”的有效性。物债二分是基本原则。让与担保物权成立需要完成公示,否则只有债法上的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可能担保合同有效,但担保物权没成立。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以下条件: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仍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债权,因此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可知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关键因素是:借款时间、借款名义和借款用途。本案中,股东A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但该笔债务并没有经过妻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为股东A的个人债务。

5.不成立票据质押。

根据《票据法》第35条规定可知,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再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可知,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禁止转让”的,再转的转让无效。本案中,由于出票人记载了禁止转让,因此甲公司不得以该汇票进行质押,不构成票据质押。若有证据证明质押意思表示成立的,可以构成民法上的质押。

6.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不成立。

首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可知,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罗马轮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而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知,财产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的财产往来不符合公司财产独立的原则。本案中,罗马公司的主张毫无法律依据,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导致未清点财产,不是公司法上规避的财产混同的情形。

7.本题为开放型答案,言之有理即可。

答案一:不构成重复诉讼。根据《民诉解释》第条规定可知,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已公司向甲提起了两个诉讼,一个是请求甲公司履行轮胎买卖合同,交付轮胎:一个是由于交付的轮胎质量不合格请求解除合同。

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且后一个诉讼并非否定前一个诉讼的裁判结果,正是因为前一个裁判结果的履行,才会有后一个履行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存在。依据《民诉解释》第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即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纠纷,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是两个独立之诉。

答案二: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民诉解释》第条的规定,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轮胎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提供轮胎,之后又以甲公司提供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起诉甲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已经生效的前诉的裁判结果的否定。因此,构成重复起诉。

8.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首先,根据《破产法》第2条及第70条规定可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到期债权不能清偿,因此其债权人庚公司和辛公司可以申请重整。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可知,构成人格否认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不仅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调取资金,并且还在其所有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度资金,导致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因此构成人格混同。所以,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合并重整。

9.根据《破产法》第19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再根据《破产法》第20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中止;

(2)待管理人接管后再行恢复诉讼;

(3)执行程序中止;

(4)所涉及的诉讼保全措施解除。

10.开放式作答,可以将破产法中对债权人有影响的规定进行提炼,并罗列至少3-5个影响。

(1)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明显减损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题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能够使得乙公司成为破产法意义上的别除权人,因该协议仅具备债法上的担保效果,未经公示,不具有物权法意义。

(2)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原先的合同约定。

(3)甲公司以及其子公司需要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其对外债权。

(4)因进行了合并重整,故而甲公司以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彼此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彼此的各个债权人按照统一的重整计划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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