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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2 21:57:00

俗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老吴夫妻俩共育有三个子女,原本也是幸福的一大家人,现在老两口却要和自己的女儿对簿公堂,甚至断绝父女关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事还要从几年前说起,小吴作为家里唯一的女儿并没有因为“女儿身”享受到什么优待,相反父母秉持着“重男轻女”传统观念还是更看重他们的两个儿子。

恰恰是因为父母的溺爱,老吴夫妻俩的儿子并没有什么大出息,反而小吴凭借自己的打拼攒下来一些钱。

老吴夫妻俩原有一处宅基地,并在上面盖了三间瓦房,原本十多口人住在这里好不热闹。按理说他们的三个子女都有房屋的继承权,但是小吴在家一直不受重视,她又考虑得长远,担心日后父母直接将房子给两个哥哥,自己没有容身之处。

就趁着自己有些积蓄的时候向两个哥哥提出购买他们手中房屋的份额,父母和哥哥们也都没有反对,所以小吴支付了购房款项并与他们签订协议,顺利地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也完成了过户。

不仅如此,小吴也将自己的全部收入投入到房子的改建中,将三间瓦房改建成了三层小楼,并添置了不少家居用品,按理说,这家人应该越过越好才对。但是事与愿违,这家人相互仇视、不再往来。

造成这个家庭分崩离析的罪魁祸首也正是这套房子,确切地说应该是房屋拆迁补偿款。

这套房子因为*策原因被拆迁,小吴因为是房主所以获得了多万的拆迁补偿款。老吴夫妻俩的大儿子意外去世,两位老人因为心疼孙子,所以想让小吴给孙子30万的拆迁款,奈何小吴坚决不同意,这才上演了一出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争夺大战”,双方关系降至冰点不说,为此不惜对簿公堂要断绝父女关系。

由于小吴拥有该套房产的产权和全部手续,获得拆迁款合法合规,老吴夫妻俩的诉请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吴夫妻俩的诉讼请求。

一、小吴是否有权获得该套房屋全部拆迁款项?

本案中,小吴与两个哥哥签订了协议,买下了他们在房产中的份额,获得了整套房产的所有权,并且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小吴就成为了该套房产唯一的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在房屋被征收后,她有权获得全部的拆迁补偿款项,而她的两位哥哥,在拿到小吴支付的购房款后就和这套房子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了。

二、老吴夫妻俩有权要求女儿从拆迁款中拿出30万给自己的孙子吗?

由于小吴作为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拆迁后获得全部拆迁款所有权,所以她有权决定如何分配,老吴夫妻俩作为小吴的父母也无权干涉。虽然老吴夫妻俩可以要求小吴履行赡养义务,但不代表小吴就一定要完全遵循他们的意思,直接给与30万。

如果当年老吴夫妻俩没有同意小吴与两个哥哥签订的协议,那么此时房屋的所有权还在老两口手里,等到房屋拆迁时这笔拆迁款也会打到老两口账户上,作为老人自己的财产,他们愿意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子女是无权置喙的。

虽然我们能理解老吴夫妻俩心疼孙子的慈爱之情,可是他们张口就让小吴拿出30万给孙子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也丝毫没有顾及小吴的感受。

老两口一直以大家长的姿态处处逼迫女儿,最终导致一家人分崩离析,女儿与他们反目成仇。

三、心灰意冷的小吴可以就此断绝父女关系吗?

在此笔者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法律不允许!不管是两方都认可这件事还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无法断绝。因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形成是基于血缘,血缘关系只能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断绝血缘关系。

本案中,即使双方都同意断绝父女关系,法律也是不认可的。

也就是说小吴对于老吴夫妻俩仍然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小吴因为说与父母断绝父女关系而拒绝赡养父母,那么老吴夫妻俩有权将小吴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更有甚者小吴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作为子女,要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除了满足他们物质上面的需求外,更要重视他们精神上的需要,时常回家看望。

作为父母,也要理解子女的不易,有需求可以提出来大家商量讨论,不能子女一旦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就将“不孝”的帽子扣在子女头上,甚至以“断绝关系”来要挟他们就范。

金钱是一面镜子,所有的情感在它面前都很脆弱,面对这样的情况,笔者只能说:金钱只能证明欲望,不能代表感情,一味的以金钱相要挟,再浓厚的感情也经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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