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法规明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一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关于“未抵扣进项税额”到底应该转哪里,转出后又如何处理?如何理解?
一、未抵扣进项税额转到何处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33号)规定,自年5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年4月20日发出的《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二、未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自转登记日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情形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甲企业年6月10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为6月份申报,适用税率16%,转登记当期销售额为元,销项税额为元,进项税额为元,应补(退)税额元,申报期取得转登记日前采购业务专票形成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元,并按季申报。年9月10日发生转登记前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退回冲减销售额元、冲减销项税额元,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销售额10元,本期应纳税额元。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第二季度税收*策解读,作如下处理:甲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冲减销售额元、冲减销项税额元,并不是要求其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即其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所属期为6月份的销项税额为-=元,进项税额仍为元,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0元,留抵税额元(不含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元),形成多缴税款元,不需要重新填报所属期为6月份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即在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第三季度小规模申报表申报销售额为10元,本期应纳税额为元,抵减元,本期应补(退)税额为元,不足抵减的为元,连同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变为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情形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案例:乙企业年6月10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为6月份申报,适用税率16%,销售额为元,销项税额为元,进项税额元,应补(退)税额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元,并按季申报。年9月10日发生进货退回,冲减进项元,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销售额为10元,本期应纳税额为元。
分析:该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即所属期为6月份的销项税额不变,仍为元,进项税额由元调整为元,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元。和原来的申报结果应补(退)税额元相比,形成少缴税款元,不需要重新填报所属期为6月份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元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元,计入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即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申报表申报销售额为10元,本期应纳税额为元,加上抵减后仍有余额元,合并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元(+)。
3情形三: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案例:丙企业年6月10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为6月份申报,适用税率16%,销售额为元,销项税额为元,进项税额为元,应补(退)税额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元,并按季申报。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销售额为10元,本期应纳税额为元。如年9月10日稽查时发现该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少计收入元,少计销项税额元。
分析:丙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即所属期为6月份的销项税额由元调整为元(+),进项税额不变仍为元,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元,和原来的申报结果应补(退)税额元相比,形成少缴税款元,不需要重新填报所属期为6月份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元中抵减,抵减后仍需缴纳税额元,合并稽查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元(+),此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为0。
小结:从以上3个例子可以看出,转登记后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可能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或者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需补缴税款,才会导致原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发生变化,此余额不得冲减简易计税计算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