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不动产融资租赁的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年5月1日后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自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为9%(年4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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