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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宁因保管不善,将赣()鹰潭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宁
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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