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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一份方便执行的遗嘱做好这五点,不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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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一份遗嘱内容完整、形式完备的遗嘱就进入执行阶段了。对于亲属关系简单、利害关系人没有争议的遗嘱,执行不存在障碍。但若存在亲属关系复杂,如因再婚、收养等引起复杂家庭关系,或者遗嘱继承人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法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存在尖锐对立等情况,有了遗嘱并非万事大吉,遗嘱可能执行不了,甚至引起冲突和纠纷。解决遗嘱执行争议,有调解、诉讼等多种途径,但遗嘱人在起草遗嘱时将影响遗嘱执行的因素处理干净,不失为一种成本最低的良策。那种只管做遗嘱,将本应提前处理的问题留给继承人的做法,是给继承人们添堵;遗嘱人应有担当,把影响遗嘱执行的事项提前处理干净。

目前遗嘱涉及不动产的比较多,本文特以不动产遗嘱论述如下:

一、经济条件许可首选做遗嘱公证。对于未经公证的遗嘱,不动产登记机构均按照非公证继承登记程序办理登记,需要全体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到场核验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是最后遗嘱,程序繁琐,提供登记材料不啻沉重负担,当事人望而却步。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看家本领,公证遗嘱的公信力为社会公众、国家机构广泛认可,如法院把公证遗嘱的内容视为免证事实。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上述规定,不少不动产登记机构把公证遗嘱视为“经公证的材料”,直接按照经公证继承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这种做法虽然值得商榷,但确可以俭省当事人的继承手续。遗嘱人不妨先去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联系,未雨绸缪。

二、自书遗嘱中写清楚遗嘱检认(不动产登记机构称为核验、查验)所需要的事实。《民法典》实施后,这一问题凸显出来,不少公证机构及时开发了遗嘱检认公证产品,为关部门认定遗嘱或公证遗嘱是否成立、生效,及是否是最后一份遗嘱、撤回遗嘱等提供证明。不论遗嘱检认规则如何,都基本是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非公证继承登记程序办理的。上述规范除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等登记材料外,并要求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其中申请人还要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如果象我在《怎样写一份内容完整的遗嘱》中要求的那样,把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处分理由等写清楚,可以为遗嘱核验亲属关系提供便利。

三、选择并写明忠诚可靠的遗嘱执行人。目前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都开展了“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对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有遗产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把登记程序简化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遗嘱执行任担任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设定及职责,我在《怎样写一份内容完整的遗嘱》已经涉及,不再赘述。

四、涤除遗产上的权利负担。比如对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就遗嘱处分的不动产、股权等,通过办理继承分割过户登记,遗嘱人变成有完全处分权的登记权利人;对遗嘱拟处分财产上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负担的,通过有合法利益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涤除抵押权;对遗嘱拟处分财产上存在的租赁权等债权负担的,通过解除基础法律关系等出去对执行遗嘱有影响的权利。总之,由于我国奉行概括继承原则,不把拟处分的财产的法律关系理顺的话,遗嘱受益人获得的不仅是纯利益,可能又惹上了官司,与遗嘱人的意愿南辕北辙。

五、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等方式降低利害关系人对抗情绪。对于法定继承人较多的老年遗嘱人,可以引导他们选中意定监护人,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让遗嘱受益人更多地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一旦遗嘱生效,利害关系人可能在情感上更能接受遗嘱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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