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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一方擅自卖夫妻共有房屋,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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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自古就有,本意是为了形容丈夫或者妻子在关键时候抛弃配偶的行为,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表现。但到了现在,这句话不但适用,而且很贴切。但很多夫妻在感情出了问题之后,有人转移财产、有人隐藏财产、有人伪造债务,丑态百出。本文拟探讨一方偷着单方买房的情况下,配偶应当如何应对的问题,与广大网友共享。

按照婚姻法十七条、十八条以及即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我们都知道了婚后购置的房产,除了一方完全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置以外,无论登记的夫妻二人谁的名字,一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物权编的内容来看,不动产的物权(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律认的是“登记制度”,也叫“权利外观制度”。换句话说,原则上,“房本”和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谁,谁就在“外观上”享有对这套房产的所有权。那这就为一方擅自出售房产埋下了伏笔。

一、在房本登记的一方的姓名的前提下,一方单方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1、买房合同的效力。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例子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我的回答是:《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效,但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要分情况。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假设丈夫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擅自卖房,只要买卖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均应被认定为与第三人的合同有效。

2、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来看,买房人如果是山已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就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而配偶另一方无权要求追回房屋。

二、本文所讨论的一方卖房中房产发生转移的的原则。

1、善意。买房人善意地理解为:不知道卖房人物权处分且没有重大过失;善意与否不是买房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房产证上确实只登记了丈夫一人的名字,且不存在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等情况。

2、支付合理对价。合理对价是相对于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而言的。在判断价钱是否合理时,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对价与市场同类房屋差价悬殊或是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判断该对价确实明显有悖常情的,则认为“不是合理对价”。

3、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字面意思。只要卖方和卖方前往了房产交易机构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就认为是“手续全”。

三、遭遇一方偷着卖房的情况,夫妻另一方怎么办?

1、如果房子的所有权依法已经发生转移(善意、对价、手续齐全)。首先不能追回该房屋,其次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也大概率不会获得支持。所以,如果不愿意离婚,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房子的所有权没有能够发生转移。则可以主张行使追回房子、离婚及赔偿自己的损失的权利。

结语

这一类案件主要的焦点在于:一是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二是卖房一方是否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如果房屋所有权已经合法地被转移,则只能要求离婚并赔偿损失,在不愿意离婚的前提下也只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要因为“钱财”而蒙蔽了对配偶的“感情”,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才修得共枕眠,互体互联才是处理夫妻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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