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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房子怎么分这几种情况安排得明明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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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婚姻的开始,是结合,由一个人变成一家人;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从一家人再变成一个人,面临的是分割。分割的东西无非就是房子、车子、孩子、票子。其中房产的分割显得尤为复杂。

今天文章的内容是离婚之后,房子应该怎么分。内容有点多,可以收藏慢慢看。当然希望你永远也用不上。

一、哪些情况,房子属于个人财产

二、哪些情况,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个人房产变为夫妻共有房产的3种情形

四、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2种情形

五、新规下的夫妻共有房产问题解答

以下这些情况,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5、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7、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以下这些情况,房子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8、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9、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3、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个人房产变为夫妻共有房产的3种情形

1、所有权转移方式一:婚前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

2、转移财产所有权方式二: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以交付、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过户以后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交付、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

而财产约定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不以办理房屋过户、财产交付为条件。当事人可依据夫妻财产约定主张所有权。

前提:双方具有婚姻关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后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为了白纸黑字的证明,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约定内容一般是从婚前的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

示例:本人位于厦门市xxxxxx房屋一套,在婚后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

3、婚前购置的不动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2种情形

1、夫妻间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送你房子,一定要去办过户手续,不要以为对方将钥匙交给你了房子就是你的。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房子是不属于你的。

2、采用所谓的“假离婚”方式

对于房产归属,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通常会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作出安排。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可能会约定双方的共同房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即使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婚前个人财产。

新规下的夫妻共有房产问题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新规定,年10月1日起,要处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仅需该登记的夫妻一方就可以完成。

新规发布之后,大家都有不少的提问,对此,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夫妻共有房产“8问”。

1、新规实施后,共有房产权益咋保障?

新规实施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不动产的,应当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夫妻双方可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也即房产进行“加名”。

另外,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查询窗口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不动产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证载产权人在登记机构询问时承诺单独所有,擅自处分不动产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不动产登记新规和婚姻法有矛盾吗?

没有矛盾。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是否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本身不影响财产权利。不过政策也明确,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3、一方不同意加名,另一方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增加另一方为不动产共有权利人的,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登记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老公偷卖房产,老婆能否追回?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规定实施后,厦门市不动产中心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如果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更容易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受让人则更容易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届时,非房屋登记权利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共有房产被卖了,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夫妻一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还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利益被侵害的配偶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房屋一方赔偿损失。倘若登记产权人在离婚时擅自处分房屋,配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

6、贷款没还完,可以加名吗?

按照以前的经验,有抵押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或增加产权人需要抵押权人同意。若贷款银行不出具同意函,则无法顺利“加名”。新规实施后是否有调整,需要进一步观察。

7、申请加名,需要缴税吗?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单独所有,免征契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免收登记费;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8、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产归谁?

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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