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张三在开发商处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公积金的贷款业务,在房产局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后张三按期偿还贷款,履行着一个公民应尽的诚实守信原则,心心念念想着还完房贷,这个房子就是自己的啦~~~
年开发商告知张三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这时张三想:“办理房照还需要花费一万多块钱,交税等各种费用,反正我在房产局已经做了备案登记手续,肯定没问题”,于是乎迟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间一久张三就忘记了这件事情,后来开发商因出现了资金链短缺的问题,就将张三等几个人的房屋转卖给了其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三在年想起要办理过户手续,却告知该房屋权属登记在李四名下。
此案中,张三虽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但该备案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是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
下面来看一下,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到底都有哪些区别呢?
结论:购买商品房后,在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但当涉案房屋能够办理过户登记时,需在90天内及时去办理过户登记,否则这个预告登记就会失效。失效之后,那房子归谁,可就说不准了。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来源丨龙井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