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中,原告可能会诉请被告配合办理“网签”或“预告登记”,这样的诉讼请求一般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无法得到支持的原因一般是法律上的履行障碍。
一、网签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简称房屋网签备案),是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落实调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所谓网签即房屋交易合同在房屋管理部门的官方系统进行网上签约备案。网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多卖,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并作为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二、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
三、履行障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就是原告享有该诉讼请求的“权利”,且被告没有反对原告行使或暂时行使该项权利的有效抗辩。其次,法院在考虑私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履行障碍,这种履行障碍即《民法典》规定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障碍,当然,这里面“法律上的履行障碍”就包括司法权不得逾越行政权。
回到本文所探讨的问题:
1、“网签”的诉讼请求一般无法得到支持的原因
法院一般不会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网签手续,因为“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什么意思?通俗讲,即如果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网签,那么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执行局可否强制网签?一般不可以,为什么不可以?因为网签是“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即网签是有一个合同的,是有很多合同条款的,如果强制执行就会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当然,法院不判令被告配合原告网签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必要。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是最终目的,不是履行过程的流程,买方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所有权,卖方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房屋价款,既然如此,那么,如果买方起诉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就直接起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和交房手续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起诉一个网签。而且即便网签了又如何?网签了,卖方不履行后续的交易流程,买方还是要诉请卖方配合办理过户和交房,买方不得诉请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因为这涉及第三方(银行),银行有自己的风控逻辑,银行也是一个享有“合同自由权”的民事主体(某个银行没有强制缔约义务),法院也不得强制银行给买方办理银行贷款。
2、“预告登记”的诉讼请求一般无法得到支持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诉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因为卖方(比如开发商)在能够配合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配合,即便卖方不配合,在有合同约定且符合条件(如已网签)的情况下,买方单方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房屋管理部门也会给办理预告登记。如果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障碍,仅仅因为卖方主观上的不配合以及房屋管理部门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作为”导致无法办理预告登记,买方可否诉请办理预告登记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九民纪要”第60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差不多,站在房屋管理部门的角度,只是一个行政上的登记,但是这个登记对于权利人而言意味着私权利的形成。
那么,“预告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原因是什么呢?一般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所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行”,比如,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根据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不具备办理预告登记的条件,在此前提下,法院不可能判令一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王某强与上海东樱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年6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涉案房屋,总房价暂定22,,元。合同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5%,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第十一条:甲方定于年12月1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1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案追究甲方责任:甲方应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约定交房日期90天后,甲方应按照逾期交房期间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再延期超过天,甲方仍无法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60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5%,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其中一方逾期不配合办理预告登记的,另一方有权单方办理预告登记。合同附件一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约定:(1)年6月6日前,支付房价款1,万元。(2)年6月30日前,支付房价款6,,元。以上房价款支付时间均为甲方到账日,若甲方账户未收到有关款项,即视为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补充条款一中(五、房屋交付):1.甲方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日期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条件是乙方已经付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房价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若有),由甲方垫付的公共事业费,若乙方未在第十一条约定日期前付清全部费用,甲方有权推迟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期限自动变更为乙方付清全部费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约定推迟交付房屋的,甲方无需就推迟交付事宜通知乙方。
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房款22,,元,尚有50万元未付。原告表示因其发现被告工程处于停工状态,为保护自身权利而行使不安抗辩,故而未支付尾款。
另查明:涉案房屋目前设有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中国XX有限公司和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以上事实,由《预售合同》、逸品雅苑专用收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网签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管理和规范,加强交易透明度,并不产生登记请求权的物权效力,也不是合同约定之义务,强行要求被告办理网签手续依据不足,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网签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诉请本院难予支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本案涉讼房屋属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范围,目前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尚未涤除,办理该房屋预告登记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涉案房屋预告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尚有50万元房款未付。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是原告付清全部费用,包括全部房款,如未按约定日期付清房款,被告有权推迟交付房屋,交付期限自动变更为原告付清全部费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预售合同约定的两次付款时间分别为年6月6日和6月30日,本市疫情封控解除时间为年6月1日。解封后,被告工程进入正常施工状态确需一定的启动时间,原告以被告工程停工为由中止履行全额付款义务,理由不足,审理中又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原告延迟付款的解释本院难予认同,被告按约有权推迟交付房屋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无据可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