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间白癜风医院好 http://www.xxzywj.com/m/:目前,城镇户籍人群越来越多,能享受的政策也比较多,例如可以申请公租房、市场租房补贴等,但是父母过世后,在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如何继承,享有什么权利,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年7月自然资源部明确,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了!政策对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也做了解答。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规划地三种类型。
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有哪些?
为落实中央有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国家先后下《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工作要求和确权登记政策等。主要文件包括:
(1)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60号);
(2)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
(3)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97号);
(4)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5)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6)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60号);
(7)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4号);
(8)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5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能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能不能继承,近日很多媒体报道,自然资源部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号建议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大众生活观察解说员也特意登陆自然资源部网站,找到了媒体报道中的人大号建议回复。
答复内容如下: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其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原政策文件并非是此次自然资源部人大建议答复建议。在年7月,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号)中明确,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地籍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率达到80%以上。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工作问答中第36项,就对城镇户籍子女及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进行了明确解答,让我们看一下对于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问题,工作问答是怎么解答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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