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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买的土地因为没过户被法院查封,还能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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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买的工业用地,厂房都已经建好投入使用了,却接到法院执行局的执行通知书,被告知自己的厂房要被评估拍卖,而自己在法院根本没有任何案件,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第一,先向法院了解清楚,为什么自己的厂房会被查封,进而要拍卖。

王某一家人6年前花了多万在当地镇上工业区向别人购买了一块工业用地,协议签订支付完购地款后,又花了近万新建了厂房,刚搬入不到半年,法院就查封了该土地,因厂房的房产证尚未办理,故仅查封了土地使用权。经多方打听,王某了解到是因为出售给他土地的老板破产了,变成了法院的被执行人,而王某购买的该土地使用权一直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因此被法院查封,且因原产权人已严重资不抵债,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要被法院评估拍卖。

第二,与执行法官沟通,提出异议,看能否解封。

此处的提出异议为简单的口头或书面异议,为一种自发的自力救济行为,比如法院前来厂房张贴查封裁定书时,可以当场表明该厂房早已被自己购得,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要求法院暂停张贴行为。有时候,法院所查询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可能有误,财产所有人如果当场能够提供产权登记证明就可以有效阻断执行。本文的案件中,王某确实非在案登记的所有人,因此法院的查封行为无误。

第三,收集资料、找律师,尽一切可能让法院解除查封。

鉴于王某对法院的查封拍卖行为有异议,因此其必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需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局经过书面审查,会作出异议成立与否的判断,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上述规定,即是执行异议案件当中最基本的四要件。与之相匹配的各种细则、规定还有很多,基本都是对上述四要件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四要件看似简单,实际上对异议人的要求很高,也因此,执行异议申请成功的比例很小,几乎大部分的异议人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上述案件,经过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执行局驳回、再到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经过两次庭审,最终王某胜诉,顺利解封土地,并在被执行人的配合下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总耗时一年有余。

(异议申请处理经过)

参照上述四要件的规定,王某逐一审核了自己的异议能否成立:

首先,第一要件,查封前签订合同。王某的协议早在法院查封前5年左右就已经签订,合同原件还在,虽然当时仅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工业用地的受让人必须是企业的这一点要求能够满足。第一要件,达标。

其次,第二要件,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该要件的证明,有些异议人会采取通过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实现,比如向周边企业主做多份,一般是10份以上的询问笔录,证明早在查封前,异议人已经作为该不动产的实际所有人在占有、经营着该不动产。此案中,王某不仅取得了该证人证言,还将自己建设厂房这数年来所有的合同、账单、登记证明、设计图纸、税费缴纳等证据都收集提交法院,包括且不限于土地上新建厂房的打桩款、测绘款、电费、避雷针安装款、变压器、消防水池建设审批手续、地基填土款、混凝土、钢筋、水泥、砖款等各类建设相关费用凭证,以证明合法占有使用了涉案不动产。第二要件,达标。

再次,第三要件,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王某早在查封前就付清了购地款,在开庭期间,王某将从银行调取的所有转账记录、柜面取存款记录、收条等证据提交法院,数额与合同一致,完美达成第三要件。

最后,第四要件,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要件是执行异议中最难的一点,多数败诉的异议人都在这个要件上无法通过法院认可。王某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样遇到了最大的困扰,一度陷入可能败诉的境地。因为从王某支付完购地款到法院查封,间隔了3年多的时间,王某有足够的时间在这个期间内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至于新建厂房速度慢,导致竣工验收时间推迟,是要被认定为自己的原因。

因为该第四要件无法达标,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执行局裁定驳回。

剩下的最后一个途径就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了,执行异议之诉是一个审判程序,跟之前的执行异议申请由法院执行局通过书面审理不同,这个起诉跟其他的民商事案件一样,需要立案、送达、开庭、裁决。一般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的,执行异议之诉也会败诉。所以当接到驳回的裁定书后,王某的这起案件基本上就被判决了死刑,一家人辛苦多年的积蓄可能就此变成了法院的拍卖标的物。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王某和律师的多次交流中,两人聊到该工业区内其他厂房的办证情况,王某一直在当地建房、做生意,周边的企业主都非常熟悉。但是据他了解,最早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企业主,也是在法院查封他的土地后的一年左右办的。这就比较奇怪了,大家为什么都这么迟才办理证书,这其中是否有什么原因致使在法院查封前,该工业区的厂房办证在客观上就无法做到?

经过与镇政府、国土局、住建局等的多次询问,王某终于了解到,该工业区的几乎所有厂房都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需要先行罚款再予以补办,且当地村民一直对该工业区的征地补偿方案不满在阻挠施工,导致国土局曾两次与原产权人签订了同意延期竣工验收的协议,其中第二次的延期期间在法院查封之后。建筑工程未竣工验收,自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房、地必须一体转让才能办理登记手续。至此,王某终于可以向法院证明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非因自己的原因。本案终于获得了胜诉的结果。

(后续办证经过)

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法院马上就会解除土地的查封。但王某又遇到一个绕不开的难题,因为他自己的差错,一直以来他都同意王某拿着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在银行循环贷款,至今,该地块上仍有万元的抵押贷款,该笔抵押贷款不还清,土地是无法过户的。(注:民法典出台后,对于附带抵押的不动产,不再限制过户)即便能够过户,该笔抵押贷款是设立在土地使用权上的,王某的企业作为所有权人,也无法绕开该笔贷款。对于这个问题,王某和律师反复商讨,查询了很多资料和案例,也无法解决。最终,王某本着破釜沉舟的决心,自己借款万元归还了上述贷款,才最终顺利取得了不动产权证。

补充说明一个问题,当时土地证和房产证已经双证合一,所以王某不能单独就自己新建的厂房办理房产证,即便办理,也只能办理到王某的公司名下。

作者:江俊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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