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安萍讲皮肤病 https://wapjbk.39.net/yiyuanfengcai/ys_bjzkbdfyy/32039/(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一、阅读提示
女友买房让加名,又不肯出钱,不然就不结婚,真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
其实很多女生不是真的为了分房子,也不是为了分男生父母的血汗钱,她们只是想要一个安全感。
男方愿意加名给女方一个物质保证,等于给了她一颗定心丸,她更心甘情愿顺理成章的成为男方的妻子,生活也更加幸福稳定。
可加了名以后,如果一旦分手了,女友就有权分走房屋的一半了吗?
答案是,不一定!
那么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并全款出资,房产证登记另一方的名字,双方分手,房屋所有权如何分割?
我们先看看法院权威案例怎么判的:
二、经典案例
王某与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案
()苏04民终XXX号
李某(男)与王某(女)是恋人关系。年6月,因限购政策为了避税,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68万元后,每月通过王某的账户归还房贷。王某自费1万元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房屋买下后三个月便办理了房产证,登记为王某一人。该房屋一直由李某实际居住使用,并按期交纳物业费、水电费。年双方分手,李某要求王某归还房屋,王某迟迟不予归还。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判归李某个人所有。
王某答辩认为:李某将房屋权属全部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现房产证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赠与行为已完成,且不可撤销。故该房屋应认定为王某一人所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只要事实权利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不动产享有权利,由登记推出的权利正确性即可被推翻。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本案争议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虽为王某,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李某从房屋的定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每月的银行按揭还款及其他费用的交纳均系朱某在实际履行购房人的义务;从房屋的现状看,李某装修房屋后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本案争议房屋的价款均系李某出资,故李某请求确认争议房产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装修花费的1万元,刨除实际使用消耗价值,其余应由李某折价补偿返还王某元。
三、裁判要旨
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并全款出资,房产证登记另一方的名字,此行为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已无感情基础,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如双方对房屋购置均有出资,则应参照一般共有关系按份分割房屋。实践中会考察双方出资情况、对房屋贡献大小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进行一定财产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未婚买房加女友名字,一旦双方登记结婚后,附义务赠与的义务行为已完成,女方当然享有房屋产权,房屋权属性质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离婚的话,应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生活时间长短、过错程度等复杂因素综合分割,具体我们下一期再讲。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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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五、裁判规则
笔者搜集了各省高院和中院的权威案例共计多例,总结出以下典型六大裁判方向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一:男方出资,登记女方一人名下,房屋判归男方个人所有
曹某与李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案()豫民初XX号
法院认为:关于本诉原告曹某请求确认本案房屋系其个人所有,并请求李某配合将该房屋办理过户至其个人名下的诉请,曹某系该房屋购买人、借款人,其支付有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并自行偿还房贷。李某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显示为共有人,但其与曹某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支付有房款,故本院对曹某所述其系为与李某结婚,应其要求将其写为房屋共有人的主张予以采纳。现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曹某请求确认本案房屋系其个人所有,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应当协助曹某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曹某个人名下。
裁判规则二:男方出资,登记女方一人名下,房屋判归男方个人所有,男方给予女方房屋总值10%-20%的经济补偿;
甄某与杨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案()深宝法民三初字第XXX号
涉案房产系于年购买,原、被告双方在购房后未满半年即终止恋爱关系,但一直未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涉案房产现价值与年相比,已有了大幅度的上涨,如依据产权登记的比例按照房屋现值进行平均分割,显然有违公平。综上所述,涉案房产产权登记虽为原、被告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但实为被告一人出资购买并支付按揭贷款,被告购置涉案房产并作出上述登记系以缔结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为目的的,产权登记并未真实反映双方的出资情况,亦不应视作双方对共有份额的约定,且房屋交付后亦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元,被告享有涉案房产%的产权,原告不再负担购买及管理该共有房产所投入的费用,此后的按揭贷款由被告偿还。
裁判规则三:男方父母出资,登记女方一人名下,房屋判归男方个人所有
付某1、陈某、付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案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已子女的个人赠与。本案中,付某2明确表示购房款是赠与付某1个人,且未提出撤销赠与的请求,故应当认定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为付某1个人出资。被告提出该房系同居财产的主张,不予采纳。付某1与广汉市越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时,陈某并未在合同上签字,陈某没有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付某1代陈某在合同上签名,是基于双方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有结婚意向这一事实。此行为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即以陈某与原告结婚为义务将房屋以共同共有的形式赠与给陈某。现原、被告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已无感情基础,付某1于年3月1日已与她人结婚,原、被告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代陈某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是表明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不动产的权利确认以登记为准,陈某的名字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房产权利才实际转移。现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到付某1和陈某名下,原告在权利转移前主张撤销赠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广汉市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原告一人及要求被告协助将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变更于原告一人名下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裁判规则四:男方父母出资,登记女方一人名下,女方将房屋倒卖,男方败诉没能争回房产
王某1、王某2等与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案
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王某2与张某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以被告张某名义购买位于衡水市××单元××房产××套,首付款30元由原告王某1转给张某交纳,剩余280元以张某名义向银行贷款。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张某一人名下。现原告王某1、王某2主张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为原告王某1所有,并提交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交纳房款及中介费、贷款费证明,但上述证据只能证实因购买涉案房屋原告王某1向被告张某转账的事实,并不能证实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且其仅交纳了涉案房屋的部分房款。后被告张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范某,且范某已使用居住,虽未完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范某已实际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被告张某于年12月11日将涉案房屋的贷款全部结清并提交银行业务凭证一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王某1、王某2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涉案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且涉案房屋已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故对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为原告王某1所有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五:男方出资,登记女方一人名下,房屋判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返还男方出资额
黎某、廖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案()川01民终XXX号
关于黎某是否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问题。案涉房屋系限价商品房,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廖某发送的《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明确载明,系因廖某家庭符合购买限价商品房条件,准予购买。而购买案涉房屋时,家庭成员仅为廖某及其子两人,并不包含黎某;案涉房屋购房合同载明的购房人亦系廖某一人,亦不包含黎某。故黎某关于其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六:双方共同出资,登记一人名下,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张某、安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案()粤03民终XXX
张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安某涉案房产的50%产权,系附条件赠与行为,年双方已结束同居关系、已无结婚意向,张某可请求酌情返还。鉴于双方6年—年期间已共同生活了5年,其中在涉案房产共同居住了4年,张某赠与的是其在深圳登记的唯一房产的部分产权,该房产用于自住,另考虑涉案房产面积大小、双方对涉案房产装修、购买家具、日常管理的贡献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安某应将张某赠与的涉案房产50%产权中的60%价值返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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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鸥律师,一名只做婚姻家事的有温度、有深度、有态度的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始终专注离婚继承领域,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办律师(2年成立“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先后处理案件+,擅长离婚诉讼、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分割、同居出轨、家暴损害赔偿、彩礼返还、恋爱赠与、调查取证、遗产继承、土地拆迁、信托基金、家族财富管理等法律业务。在大量家事案件的历练下积累了深厚的执业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以“精心办案,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为当事人切身利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