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
在《民法典》中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作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起内未提起诉讼,异议登记无效。
如果权利人因异议登记不当而受损,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索赔。
其中,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记录不同意更正,即指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法律的个案解释
换句话说:张三发现他的房子登记在李四的名下,原因很多,如登记错误、欺诈、虚构购房合同或继承纠纷等。
在这些情况下。
张三可以申请更正注册,这是与记录在寄存器中的权利人协商,如果同意,可以按照登记机关的更正程序进行更正,房屋登记将以权利人张三的名义进行。
这是更正登记。
小心:
在我国,许多异议登记都是在登记无法更正时产生的情况下,但更正登记并不是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
或根据上述情况:
如果寄存器中记录的权利人不一致呢?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推定效力,登记的权利人为实际权利人,如果他把房子卖了,房子是善意取得的,即使张三通过诉讼赢了官司,他也只能要求赔偿,却不能获得房子。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中,还有一项权利,就是让不动产登记机关将其对房屋所有权的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
这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否可以转让所有权?
异议登记只是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是在诉讼前和侵权后的空白区域增加的过渡权利。。
最后的的目的是更正登记簿中记录的所有权登记。
寄存器中记录的权利人能被传送吗?改变?
这主要体现在异议登记是否具有独立处分物权效力的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权利人房屋处分申请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申请
根据本条规定。
异议登记有权隔离权利人房屋处置。然而这对寄存器中记录的权利人极不公平,根据上述案例,张三作为异议注册人有一个有可能的错误注册。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具有法律推定效力,应为房屋所有人,但现在,由于张三的异议登记,不仅失去了交易机会,而且无法交易。
因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更正了住房登记簿上的《房屋登记办法》。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第三人继续受理的,应当予以处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一份承诺的书面材料,该文件应当知道异议登记的存在,并自行承担风险。
也就是说,根据权利人和登记簿上记载的第三人,可以进行转让登记,但需要承担风险。
由此可见,异议登记只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权利,并不孤立物权交易权。
结论
异议登记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转让和转让,但转让后新的权利人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法定时间: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登记申请书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上的记录进行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房屋登记簿中涉及房屋权属和内容的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在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房屋权利处分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申请。
第七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有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文件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关受理异议登记时,应当将异议事项记入房屋登记簿。
第78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权利人房屋处分申请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中止申请。权利人房屋处置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申请登记事项未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行有效》()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第三人因处分权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申请继续处理,应予以处理,但申请人应提供承诺书面证明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后15天内未提起诉讼,异议登记无效。如果权利人因异议登记不当而受损,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索赔。
第条本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