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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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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于年1月4日起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1号),该文件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加快化解此前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无法解决的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点解读:

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用地手续补办后,体制内人员早期认购的“房改房”“集资房”离产权完全“私有化”,可能只差“补交土地出让金”!体制外人员购买的二手“房改房”“集资房”也看到了产权正式过户的曙光。

3、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先追缴后办证”。问题来了,至于开发商能不能将土地出让价款转嫁给业主?主要还是看合同约定,看出售价款,看开发商是否活着,看活着的开发商是否有能力。

4、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欠缴税费的,同样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先追缴后办证”。同样的问题,开发商“死了”怎么处理?头疼的最终是业主。

5、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仍执行“先追缴后办证”。那么至于烂尾盘的业主,若条件允许,可克服困难形成“已入住”的事实!实在不行,凑钱补交吧。

6、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注意,内购与外售命运完全不同!划拨地主能否将土地出让价款转嫁给外购业主?个人认为,看合同约定,看划拨地主是否“活着”!从公平角度处理,大概率需由外购业主“买单”。

7、“违建”翻身的机会来了!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可部分先行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8、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政府指定机构或组织代办。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可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9、已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原记载用途进行登记。

10、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11、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2、“小产权房”,借机搭车的机会都没有!自然资源部1号文件明确规定,仅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包括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

13、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文件执行。

原标题:《《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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